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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

行政院901004台90內字第053440號函核定
內政部950706內授中社字第0950701272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402內授中社字第0970700524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80701內授中社字第0980011326號函同意備查
下載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分事務所。

第三條│

本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因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一、關於災民撫慰、安置、生活、醫療及教育之扶助事項。

二、關 於協助失依兒童、少年、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撫育或安(養)護事項。

三、關於協助災民住宅重建重購事項。

四、關於重大天然災害賑災、重建相關事項之調查、研究、規劃、活動及記錄、出版等事項。

五、其他與協助賑災及重建有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創立基金訂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賑災專戶之捐款。

三、民間賑災專戶之捐款。

四、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款。

五、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為本會之決策機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捐款之管理及運用。

二、執行長之任免。

三、工作方針之核定。

四、業務計畫及預決算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會之重大業務決議事項。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工商企業界、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一、行政院代表。

二、內政部代表。

三、教育部代表。

四、經濟部代表。

五、行政院衛生署代表。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

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八、工商企業界代表。

九、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十、民間團體代表。


第七條│

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在任期內因職務調動或因故出缺時,依前條規定改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八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開會二次,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舉行臨時董事會。董事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代表列席。

第十條│

董事會之決議,須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變更、本會之解散,須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如章程變更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第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行職務。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行政院選聘財政部、主計處、審計部代表任之,掌理捐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第七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本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同意聘任無給職顧問若干人。

第十五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查核。有關賑災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開徵信。

第十七條│

本會之創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本會創立基金以外之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並得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其投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定業務計畫及預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

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編製捐款收支報告書、全年度決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送請監察人核備。

第二十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依法辦理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訂定本會相關作業要點。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