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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註2:災民資格 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 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之1.5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