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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註2: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
註3:檢附核定名冊、天然災害救助勘查表(須經相關單位核章完妥)、受災戶災害發生時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因災致住屋毀損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租屋賑助另須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依租賃契約書所載實際租期及租金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