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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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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戶: 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若非重大天然災害受災戶,就不行哦~ |
2. |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所謂「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係依據內政部之「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3條認定。 |
3. |
災害發生時已在該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該址者(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三口為限)。 一定要有居住事實哦~若僅設籍卻未居住於該址,就不行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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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據實造冊〔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核定名冊、天然災害救助勘查表(須經相關單位核章完妥)、受災戶災害發生時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因災致住屋毀損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分別敘明申請賑助具體事實,備函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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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申請辦法及申請表件,請至 業務法規 > 核給要點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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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淹水、安遷賑助僅申請一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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